江苏省设备监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江苏省设备监理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本省从事设备监理活动的机构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参照国际惯例,积极开展设备监理制度化、标准化、科学化活动,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我省设备监理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本协会自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脱钩后,依法独立运行,接受其政策和业务指导。本协会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是南京市石鼓路22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设备监理制度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宣传提高设备质量的重要意义。
积极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设备监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划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依据法律、法规,参照国际准则和通行做法以及行业特点,研究提出我省设备监理活动的有关规范和办法;总结经验,探索完善我省设备监理制度;推广设备监理的科学方法。
根据政府委托,受理设备监理机构资格、设备监理人员培训机构及设备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申请初审;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所发证书资格的监督、复审工作。
根据设备监理业务需要进行有关人力资源的组织与开发;组织各方面力量,提供多种形式的设备监理技术服务,开展设备监理经验交流工作,努力提高我省设备监理服务质量。
组织编写设备监理培训资料,根据委托组织我省设备监理工程师的培训及执业资格考试;
组织学术交流。加强同省内外有关团体和专家的联系与协作,交流成果;开展省内外有关监理工作的友好往来、学术交流和经济技术合作,提高我省工程设备质量水平。
建立健全全省设备监理信息系统。
开展设备监理的宣传教育和推广工作,编辑、翻译出版设备监理标准、期刊、书籍、资料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其中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承认本协会的章程;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凡具有设备监理资质的机构或与设备监理活动相关的大专院校、企业、技术咨询服务机构、设计研究单位或检测单位及获得在本省合法经营资格的从事与设备监理活动有关的机构均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凡具有设备监理工程师资格或在设备设计、研究、管理、咨询、检测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且热心于设备监理事业的专家,均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协会的活动的权利;
(三)有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的权利;
(四)有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履行协会义务,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理事长、副理事长;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1次。
本协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 10 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 30 %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理事长、副理事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的 20 %,最高不超过会员的1/3。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能很好的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
(三)能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四)能按时缴纳会费。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秘书长;
(八)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秘书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2/3。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 30 %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设监事 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负责人、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7年7月 19日第 3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